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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40条 (2024版)

作者: 时间:2024-06-25 点击数:

为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济留济就业创业,打造强省会人才高地,加快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会建设,经对有关政策进一步整合集成优化,形成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40条(2024版)。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稳岗扩岗方面

1.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补。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可凭缴纳4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不含补缴),按照每招用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4个月以上的,按照“由企业随工资发放,据实向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领”的方式,每人一次性发放2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职业介绍补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成功就业,与本市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介绍成功就业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须到人社部门备案)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不含补缴),按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和时间,给予企业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社会保险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二、基层就业方面

6.“三支一扶”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帮扶乡村振兴“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服务期为2年,服务期间向其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服务期满经考核考察合格的,按规定转为服务地事业编制,享受在编人员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

7.青年见习计划。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不少于1万个见习岗位,吸纳择业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按规定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吸纳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2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创业扶持方面

9.创业税费减免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 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申请补贴时连续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少于6个月(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得超过3个月)的创业人员(法定代表人),根据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发放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吸纳符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规定条件人员(简称符合条件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5人以上(不含),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3 万元;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含)-5人(含)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4万元;未吸纳或吸纳符合条件人员3人以下(不含)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2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且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岗位2000元的标准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在注册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各类人员,以及在我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可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3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小微企业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租用独立经营场地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创业者(法定代表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未享受相应政府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年申请1次,每次5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个体工商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我市各类人员,以及在我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我市新注册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年申请1次,每次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2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5.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或评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分别给予10-30万元、30-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每成功孵化一个企业最高8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服务补贴。复审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也可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每年集中申报1次,补贴期限最长3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和创业孵化服务补贴的总额,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不超过50万元,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不超过200万元。孵化成功企业法定代表人另创办其他企业的,不再重复申报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照每个创办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申请的2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 (乡村)推荐的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原则上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18.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

19.免费入驻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毕业5年内大学生创办的注册1年以内的企业或创业项目,可申请入驻济南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享受最长3年的孵化期,期间房租全免,并提供各项免费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人才吸引方面

20.优秀大学生奖励政策。每年从驻济高校遴选500名优秀学生给予奖励,每人奖励3000元。(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21.大学生体验济南优惠政策。全国在校大学生线上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于30日内享受免费公交地铁出行、免费游览部分公园景区服务。在校大学生入驻青年驿站享受8折优惠,外地来济求职应届毕业生每人每年可申请免费入驻2次青年驿站,每次最长7天。在校大学生经预约申请通过后,可免费在市属国有剧场观看相关演出。(责任单位:团市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2.大学生“未来之星”成长计划。每年遴选一批国内外知名高校在校学生,与驻济企业建立人才信用合同,企业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学生最多2年的学费补助,给予研究生最高3万元的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3.大学生“追梦济南”行动。每年支持500名国内外知名高校学生到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实训实践,对实际出勤达2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4.求职面试补贴。对非驻济知名高校毕业1年内来济参加面试的毕业生,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5.博士后单位补贴。支持驻济企事业单位设立国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给予20-50万元资金扶持。对设站1年内招收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开题的站点,其中符合条件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站、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科研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博士后生活和留济补贴。对新入站的全职博士后,按在站从事科研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贴,最多24个月。博士后出站后在驻济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或在济创业的,给予25万元留济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海外留学人才创业扶持。支持一批处于初创阶段,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对重点类创业企业、优秀类创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创业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8.海外留学人才学费补贴。支持全球TOP200高校毕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济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最高学历学位的留学年限,分别给予博士5万元/学年(总额不超过30万元)、硕士3万元/学年(总额不超过9万元)、学士1万元/学年(总额不超过4万元)的留学费用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9.青年创客支持政策。支持区县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公司等,建设创新楼宇、创业街区、众创空间,为在校或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提供低成本或免费创业工位。对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80—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评价期末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给予40—5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建立创客导师队伍,为创客人才(团队)提供创业策划、技术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30.人才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购房补贴,A类人才“一人一策、一事一议”;B、C、D类人才,可享受不超过购房金额的50%,分别为最高100万元、70万元、40万元的购房补贴;E类人才中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分别享受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生活补贴,A、B、C、D类人才每月分别为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最长5年。E类人才中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可分别享受每月1500元、1000元生活补贴,最长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可分别享受每月700元、500元租赁住房补贴,最长3年。为符合条件的在济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享受低于市场价的租金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1.人才交通出行保障。E类以上人才和在济就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申领泉城人才交通卡,3年内免费乘坐公交、地铁等城市公共交通。(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32.人才落户政策。具有全日制普通中专(含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毕业学历)及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技能等级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和经市人才办认定的专长型人才,凭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技术技能资格证明、居民户口簿、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即可落户。驻济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和非驻济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凭借本人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中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即可申请在济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3.鼓励社会力量引才留才。支持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推荐高层次人才来济创新创业,对成功引进市外高层次人才的,根据人才层次,给予10—60万元奖励。对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招聘高层次人才的,在人才全职引进后,给予用人单位招聘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不超过5万元,每家用人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技能提升方面

34.加强就业指导。健全高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组织高校毕业生走进人力资源市场,参加职业能力测评,接受现场指导。高校按1500的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聘。打造一批大学生就业指导名师、优秀职业指导师、优秀就业指导课程和教材。(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5.一次性培训补贴。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并与在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3000元每人的一次性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就业服务方面

37.就业招聘服务。组织线上线下专项招聘服务,持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多形式举办专业化、精准化、小型化、行业化、定制式现场招聘。扩大“选择济南共赢未来”“‘才聚泉城’高校行”“优秀大学生就业创业泉城行训练营”“青鸟计划”“泉城名企开放日”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进一步升级完善济南市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和常态化互动式招引平台,进一步加大“济南人才就业·云聘e码通”小程序推广使用力度,助力高校毕业生求职与企业招聘精准对接,实现“云上招聘不停歇、就业服务不打烊”。进一步完善升级“海右”人才就业数智平台,搭建企业需求信息库、人才供给库,推进供需智能匹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教育局、团市委)

38.就业困难帮扶。对有求职意愿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和长期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一生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阳光就业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帮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39.离校未就业实名制服务。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持续跟进落实实名服务。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推行“1131”精准服务(即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就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40.维护就业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各级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推介,提高政策知晓度。要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实施细则,明确政策的实施范围、条件、标准和经办流程。要进一步优化手续办理,通过“静默认证”“免申即享”等方式,确保各项政策应享尽享、落地见效。今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相应政策按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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